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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献血不得冒名顶替 | ||
时间:2006/2/10,点击:0 | ||
(2006-2-10) 血液包装袋上标明献血者姓名的传统做法将被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所取代,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血站管理办法》中的这项规定,其目的是为了献血者的信息保密。 据悉,《血站管理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已经实施6年、于1998年9月21日颁布的《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血站管理办法》较《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在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第一、加强了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和调整。规定血站由人民政府设置,实行政府设置垄断;取消基层血站设置;保留极少数中心血库。第二、将原办法中对血站的执业许可全部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三、完善了执业审核制度建设。第四、明确了血液的储存与配送要求,加强了执法监督和处罚的力度。第五、将“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纳入《血站管理办法》。 据广州血液中心江朝富主任介绍,《血站管理办法》(下简称为《办法》)共有6章67条,是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而制定的。 《办法》规定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其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血站应当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 血站开展献血者招募,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献血、检测和供血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献血者应当按照要求出示真实的身份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冒名顶替者献血。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摘自《南方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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