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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鼓励检查结果互认 | ||
时间:2006/3/1,点击:0 | ||
各省根据实际状况确定检查互认项目 (2006-3-1) 卫生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逐步推广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的有效措施。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包括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这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在医疗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强调,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推动医疗机构间的技术交流、技术沟通、技术支持,促使医疗机构为开展检查互认奠定工作基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医疗机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开展检查互认的项目。目前,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和省级质量控制、稳定性好、质量比较容易控制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当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院间逐步开展检查互认工作。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探索开展检查互认;参加省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检查互认。 摘自《健康报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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