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首页 >> 政策法规 |
卫生部表示:不得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 | ||
时间:2006/6/28,点击:0 | ||
(2006-6-28) 6月26日,卫生部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其中要求,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出具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报告应以保密方式发送。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是指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的所有实验室的统称。《办法》强调,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机构或单位应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并符合《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办法》还提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摘自《医业网》 |
||
|
clinet简介 | 服务指南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产品答疑 | 给学术交流投稿 | 客户投诉 国家药监局(京)-非经营性-2006-0012 京ICP备19043313号-1 Copyright 2008 @Clinet.com.cn 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