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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 ||
时间:2002/2/26,点击:0 | ||
为贯彻药品管理法,科学地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和经济,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的出台预示着医院药学部门将从传统的药品供应模式向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技术服务模式转变。 暂行规定要求,所有医院都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或药事管理组,并设置相应的药学 部门。药学部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 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对重点患者实施治疗药物监测,指导合理用药;收集药物安全性和疗效等信息,建立药学信息系统,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处方或医嘱所列药品违反治疗原则,应拒绝调配;发现滥用药物或药物滥用者应及时报告。 在药品采购和医院制剂方面,暂行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采购药品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议价采购或参加集中招标采购。医院制剂应该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并且取得了制剂批准文号的品种。 转自国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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