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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 ||
时间:2008/12/10 15:16:15,点击:0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时,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样品等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注册审批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其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对于其已经骗取得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予以撤销,2年内不受理其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重新注册而销售的医疗器械,或者销售的医疗器械与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或者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等内容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无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申请注册后再对产品进行注册检测的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完成注册检测即将产品投入使用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予以公告,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产品经注册检测不合格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生产企业系指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并对产品负最终法律责任的机构。 第五十二条 注册产品系指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及其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等有关内容与该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一致的产品。 第五十三条 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都视为有证产品。 第五十四条 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其注册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4月5日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格式(略) 2.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3.境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4.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5.境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6.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7.境外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8.未获得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的第一类境外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9.未获得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的第二类、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10.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申请材料要求 11.补办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申请材料要求 12.医疗器械注册临床试验资料分项规定 附件2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一)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三)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的适用标准的,应当提交所采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文本;注册产品标准应当由生产企业签章。 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所申请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声明,生产企业承担产品上市后的质量责任的声明以及有关产品型号、规格划分的说明。 这里的“签章”是指:企业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企业盖章(以下涉及境内医疗器械的,含义相同); (四)产品全性能检测报告; (五)企业生产产品的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 (六)医疗器械说明书; (七)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附件3 境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一)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包括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并且所申请产品应当在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之内; (三)产品技术报告: 至少应当包括技术指标或者主要性能要求的确定依据等内容; (四)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按照YY0316《医疗器械风险分析》标准的要求编制。应当有能量危害、生物学危害、环境危害、有关使用的危害和由功能失效、维护不周及老化引起的危害等五个方面的分析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的适用标准的,应当提交所采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文本;注册产品标准应当由生产企业签章。 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所申请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声明,生产企业承担产品上市后的质量责任的声明以及有关产品型号、规格划分的说明; (六)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产品性能自测项目为注册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测项目,应当有主检人或者主检负责人、审核人签字。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补充自定的出厂检测项目; (七)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交临床试验开始前半年内由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交注册受理前1年内由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执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 (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具体提交方式见本办法附件12); (九)医疗器械说明书; (十)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对不同产品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1、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章的、在有效期之内的体系考核报告;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报告或者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3、国家已经实施生产实施细则的,提交实施细则检查验收报告; (十一)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附件4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一)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营业执照副本; (三)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属于本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情形的,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属于本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情形的,应当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 (四)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的适用标准的,应当提交所采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文本;注册产品标准应当由生产企业签章。 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所申请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声明,生产企业承担产品上市后的质量责任的声明以及有关产品型号、规格划分的说明; (五)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六)医疗器械说明书; (七)属于本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情形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性文件; (八)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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